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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幕消息: 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德实佳(成都)供应链有限公司被罚款3万元

网络整理 2020-04-26 08:27

德实佳(成都)供应链有限公司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案

救济渠道

 
 

王明金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青白江海关对德实佳(成都)供应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蓉关综缉违字〔20200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202049日,青白江海关在对FWRU0021653号集装箱(内含7901202000000136658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实施查验掏箱时,发现该集装箱内装有一批口罩,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该批口罩为“一次性防护口罩(日常防护型)”,共计150件,数量共计30万个。上述口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德实佳(成都)供应链有限公司

 

91510113MA6CGEQE4L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办案部门

2020年4月9日,青白江海关在对FWRU0021653号集装箱(内含790120200000013665等8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实施查验掏箱时,发现该集装箱内装有一批口罩,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该批口罩为“一次性防护口罩(日常防护型)”,共计150件,数量共计30万个。上述口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执法依据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综保区分局

 

处罚类别

 
 

作出处罚决定海关

 

被处罚企业名

 

违法事实

 

青白江海关

处罚决定书文号

 

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海关网站发布德实佳(成都)供应链有限公司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案处罚决定书(蓉关综缉违字〔202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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