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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资讯: 关于义乌市薇驰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chneider及图形”商标权圆珠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4-26 08:31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12020000006957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查验委托书、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涉案货物图片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委托义乌新佳丽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义乌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电表、胶水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00000069575,海关经查验,发现有60000支圆珠笔标有“Schneider及图形”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15000元。“Schneider及图形”商标权利人SCHNEIDER SCHREIBGERATE GMBH认为上述标有“Schneider及图形”商标标识的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三区31幢1号301室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3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薇驰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chneider及图形”商标权圆珠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知字〔2020〕0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圆珠笔上使用的商标,与SCHNEIDER SCHREIBGERATE GMBH注册的“Schneider及图形”商标相同,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定代表人:方香枝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薇驰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6Q9H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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