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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热点事件: 成都红蓝电气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6 1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成都红蓝电气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24号)。

当事人成都红蓝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东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四项货物,其中第三、四项货物均为不锈钢无缝钢管,申报数量共计40836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F225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0441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200000061675。经查,上述第三、四项货物为不锈钢无缝钢管,加工工艺为冷轧,符合锅炉管国标,为锅炉管,应归入商品编号为7304411000,出口退税率为1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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