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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曝光: 杭州瑞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6 18:47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2020年4月6日,当事人杭州瑞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瑞升公司)受东阳港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港华公司)委托,在291020200000007936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000件,申报总价10220美元;隔离衣5000件,申报总价26500件。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均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数量共计400000个。经查,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混淆了港华公司提供的报关材料,导致了上述申报不实情事的发生。经计核,以上货物价值人民币67514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75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4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缉违字[2020]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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