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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要闻: 上海耶心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7 02:5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耶心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29号)。

当事人上海耶心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281760,申报品名为铜矿砂,申报原产国为墨西哥,申报数量为547千克,申报总价为FOB547美元。经海关取样鉴定,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冶炼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上述进口货物已于2019年12月8日由当事人退运出口。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采样凭单、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退运出口报关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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