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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时评: 天津市汇盛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网络整理 2020-04-28 16:37

津市监丽药罚〔2020〕9号

1.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丁洁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微信付款截图,对该店负责人、店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涉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465

当事人承认于2019年4月1日、5月8日、6月16日、7月2日共销售过中药伟哥24盒,肾白金32盒,每粒坚24盒,根据《关于对“肾白金”等产品认定为假药的函》,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假药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280元,违法所得3280元。2019年7月23日,我局以天津市汇盛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予以立案,2019年9月27日,因当事人销售假药涉嫌构成犯罪,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予以结案。2019年12月27日,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2020年1月7日我局以天津市汇盛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予以重新立案。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119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4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汇盛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药罚〔2020〕9号。

(印 章)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MA068XPY34

2019年7月4日,我局接投诉,反映天津市汇盛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并提供了从该店购买的产品照片、微信付款截图等证据。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汇盛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产品。经对该店负责人、店员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该产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 天津市汇盛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80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11480元。

2020年3月 26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舒畅园19-1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洁

Tags:举报(2881)文化(5068)消费(5145)财经(4898)维权(4837)质量(4912)监督(4740)要(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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