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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闻头条: 厦门海关公开三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网络整理 2020-04-30 09:4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7日,厦门海关网站公开三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厦门嘉谷纳商贸有限公司、新利达(漳州)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厦门滨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三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02号

当事人:厦门嘉谷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钰红,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

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单元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2YHLXJ7L。

2018年3月2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华释航报关行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499824千

克 , 申 报 总 价 2 6 7 4 0 5 . 8 4 美 元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为 4 8 0 4 3 1 0 0 9 0 , 报 关 单 号 为

371120181118017272;2018年3月2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华释航报关行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牛卡纸499741千克,申报总价267361.44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4804310090,报关单号为

371120181118017808;2018年4月3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

1 9 4 2 2 6 千 克 , 申 报 总 价 1 1 1 2 9 1 . 5 美 元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为 4 8 0 4 3 1 0 0 9 0 , 报 关 单 号 为

371120181118020878;2018年5月4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

1 9 6 9 2 8 千 克 , 申 报 总 价 1 1 2 8 3 9 . 7 4 美 元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为 4 8 0 4 3 1 0 0 9 0 , 报 关 单 号 为

3 7 1 1 2 0 1 8 1 1 1 8 0 2 8 8 5 8 。

2019年4月和10月,经海关验估审核及稽查发现,上述四票货物实际品名为强韧箱板纸

,应归入商品编码480524000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08894.93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查获经过说明、稽查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

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4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00号

当事人:新利达(漳州)包装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辉,住所:漳州市蓝田工业区横

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33901482U。

2018年5月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申悦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489818千克,申

报商品编码4804310090,申报总价280665.71美元,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29299。2018年5月

8日,当事人委托厦门申悦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580973千克,申报商品编码

4804310090,申报总价317792.23美元,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30155。2018年6月20日,当事

人 委 托 厦 门 亨 翔 报 关 有 限 公 司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牛 卡 纸 5 9 5 8 8 8 千 克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4804310090,申报总价341443.82美元,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41197。2018年6月26日,当事

人 委 托 厦 门 亨 翔 报 关 有 限 公 司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牛 卡 纸 5 4 0 7 3 3 千 克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4804310090,申报总价295780.95美元,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43135。2018年7月4日,当事人

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573784千克,申报商品编码4804310090,申

报总价351729.59美元,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45300。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

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454211千克,申报商品编码4804310090,申报总价

290240.83美元,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46761。2018年7月2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

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376073千克,申报商品编码4804310090,申报总价240310.65美元

,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51495。2018年7月3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

申报进口牛卡纸480293千克,申报商品编码4804310090,申报总价294419.61美元,报关单号

:371120181118052202。2018年8月2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

纸 1 9 2 9 6 8 千 克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4 8 0 4 3 1 0 0 9 0 , 申 报 总 价 1 1 8 2 8 9 . 3 8 美 元 , 报 关 单 号

:371120181118052731。2018年11月26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

卡 纸 9 9 5 1 8 6 千 克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4 8 0 4 3 1 0 0 9 0 , 申 报 总 价 4 6 7 7 3 7 . 4 2 美 元 , 报 关 单 号

:371120181118083380。2018年12月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

卡 纸 9 6 7 1 6 8 千 克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4 8 0 4 3 1 0 0 9 0 , 申 报 总 价 4 4 2 4 4 2 . 2 2 美 元 , 报 关 单 号

:371120181118086624。2018年12月26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

卡 纸 3 9 1 7 7 3 千 克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4 8 0 4 3 1 0 0 9 0 , 申 报 总 价 1 7 5 3 2 0 . 4 4 美 元 , 报 关 单 号

:371120181118091207。2019年3月1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

卡 纸 1 0 2 3 4 4 8 千 克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4 8 0 4 3 1 0 0 9 0 , 申 报 总 价 4 6 8 7 4 5 . 6 9 美 元 , 报 关 单 号

: 3 7 1 1 2 0 1 9 1 1 1 0 0 1 5 3 3 6 。

2019年4月和11月,经海关事后验估及核查,发现上述13票货物的实际商品编码为

4805240000。当事人上述13票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构成违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中

2018年5月份至2018年7月份进口的8票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983870.2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查获经过说明、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

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对报关单号为371120181118043135、371120181118029299、371120181118030155、

371120181118041197、371120181118045300、371120181118046761、371120181118051495、

371120181118052202的8票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9.6万元。

对 报 关 单 号 为 3 7 1 1 2 0 1 8 1 1 1 8 0 5 2 7 3 1 、 3 7 1 1 2 0 1 8 1 1 1 8 0 8 3 3 8 0 、 3 7 1 1 2 0 1 8 1 1 1 8 0 8 6 6 2 4 、

371120181118091207、371120191110015336的5票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01号

当事人:厦门滨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兰芳,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东港北路31号1101室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743700。

2019年5月13日,当事人委托厦门虹荣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冻

高温制作熟虾仁一批,报关单号为371120190110185589。报关单01项货物申报品名:冻高温制

作熟虾仁,申报商编:1605290000,包装规格:1KG*10/CTN(6G-10G/条),申报数量:12000千

克 , 申 报 总 价 : 2 5 8 0 0 0 美 元 ; 0 2 项 货 物 申 报 品 名 : 冻 高 温 制 作 熟 虾 仁 , 申 报 商 编

:1605290000,包装规格:1KG*10/CTN(4G-6G/条),申报数量:8800千克,申报总价

:178640美元。经海关查验,货物的实际数量、总价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其中01项货物实际数

量为6000千克,实际总价为129000美元;02项货物实际数量为4400千克,实际总价为89320美元

2019年5月13日,当事人委托厦门虹荣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冻

高温制作熟虾仁一批,报关单号为371120190110185591。报关单01项货物申报品名:冻高温制

作熟虾仁,申报商编1605290000,包装规格:1KG*10/CTN(6G-10G/条),申报数量:10800千克

, 申 报 总 价 : 2 3 2 2 0 0 美 元 ; 0 2 项 货 物 申 报 品 名 : 冻 高 温 制 作 熟 虾 仁 , 申 报 商 编

:1605290000,包装规格:1KG*10/CTN(4G-6G/条),申报数量:10000千克,申报总价

:203000美元。经海关查验,货物的实际数量、总价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其中01项货物实际数

量为5400千克,实际总价为116100美元;02项货物实际数量为5000千克,实际总价为101500美

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申

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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