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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闻头条: “温州海哲国”即食海蜇边被检出问题 曾连续3年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被罚

网络整理 2020-04-30 09:4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7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2019年第三十一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显示,温州海哲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边抽检不合格。

通告指出,温州海哲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边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30000、120000、180000、200000、96000,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检验结果最高值超过50000CFU/g小于100000CFU/g的次数不超2次的要求。

据悉,菌落总数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贮存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过标准值,说明部分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或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销售条件控制不当等。

事实上,这并非温州海哲国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曾连续三年因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今天新闻头条: “温州海哲国”即食海蜇边被检出问题 曾连续3年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被罚

温州海哲国食品有限公司曾因未进行原材料购进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即食海蜇头和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0月15日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处罚款65000元,合计罚没款657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该公司曾因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于2017年11月27日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处罚款65000元,合计罚没款67280元。

该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盐渍海蜇头,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于2016年12月5日,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盐渍海蜇头;处12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0.4元,两项合计1240.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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