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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头条: 义乌市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商标权化纤男童套装等货物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6 23:4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义乌海关关于义乌市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商标权的化纤男童套装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义关知字〔20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关知字〔2020〕001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0782MA2E7WE75B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


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街道通惠门12栋903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292120190219983712),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GUCCI”商标标识的化纤男童套装710套,标有“F图形”商标标识的化纤男童套装480套,使用“The 3-Bars logo”作品的化纤男童套装2880套。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 “GUCCI”、“F图形”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标有 “GUCCI”、“F图形”商标标识的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The 3-Bars logo”著作权人认为上述使用“The 3-Bars logo”作品的货物侵犯了其著作权,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我关于2020年1月16日扣留该批侵权货物。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710套、480套化纤男童套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 “GUCCI”、“F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前述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2880套化纤男童套装上使用的作品,与著作权人注册的 “The 3-Bars logo”作品相同,且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前述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8140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292120190219983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交易单据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GUCCI”商标标识的化纤男童套装710套,标有“F图形”商标标识的化纤男童套装480套,使用“The 3-Bars logo”作品的化纤男童套装2880套,并处罚款人民币1221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  乌  海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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