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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点头条: 苏州戴氏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7 12:3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关于苏州戴氏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0〕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违字〔2020〕0002号

当事人:苏州戴氏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1539号德诚嘉元广场602室

法定代表人:戴兴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5245668XY

当事人于于2019年2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低密度聚乙烯再生料216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901100090,申报总价CIF1836000日元,报关单编号:220220191000017481。

经查,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案发后,上述货物已退运出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验记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 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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