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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重大新闻: 太仓大正环保资源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7 1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太仓大正环保资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51号

当事人:太仓大正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太仓港再生资源进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戴鹏展

海关代码:3226930653

当事人委托上海瑜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低密度聚乙烯再生粒子23260千克,申报价格C&F17445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10009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91000027514。

经鉴定,实际货物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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