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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观点: 中汽成都配件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8 00:5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中汽成都配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20号

当事人:中汽成都配件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桂锦路1480号

法定代表人:夏朝嘉

海关代码:5101960317

当事人委托上海日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切削金属的数控车床3台,申报价格CIF1020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58912090,进口关税税率为5%,进口需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报关单号224820171000022840。经查,进口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5811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9.7%,进口需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经核定,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11721.5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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