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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鲜事: 罗姆(常州)仪器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8 00:5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罗姆(常州)仪器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9号

当事人:罗姆(常州)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常州天安数码城16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Dietmar Lerche

海关代码:3204933935

当事人委托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825439,申报品名为乳蛋白检测仪(旧),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FOB25025欧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进口货物为旧品,属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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