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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新闻热点: 利泽莱恩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8 00:5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利泽莱恩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8号

当事人:利泽莱恩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52号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VOLKER KONSTANTIN KRAUSE

海关代码:3107945360

当事人委托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二极管堆栈备件1个,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411000.00(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FOB人民币88187.5元,报关单号为224420171000196187。经海关核审核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0132000.99(相对应关税率5%),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0月10日还申报进口上述相同货物五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411000,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90132000.99,报关单号为223320171000545942等(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

经海关核定,上述六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164077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60867.8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2974.79元。其中: 2016年1月4日进口一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4886.82元;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0月10日进口五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48087.9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于2018年9月25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2016年1月4日一票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期间五票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申报不实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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