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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时评: 对天津怀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5-08 12:5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6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价案〔2020〕13号

当事人:天津怀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金色领地花园******

法定代表人:卢振江

身份证号码:120224************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金色领地花园1-底商8号

2020年1月27日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云南白药口罩价格过高,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我局于2020年2月7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购进了非医用雾霾防护云南白药牌口罩50盒,购进价格为20元/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的差价率为75%,在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销售同品种明星同款前卫时尚口罩(非医用口罩)差价率为:35.29%。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的违法所得共计:397元。当事人在退款公示期内已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336元,剩余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2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因疫情原因已停业。

2、2020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2020年2月27日,现场提取了当事人在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销售同品种商品明星同款前卫时尚口罩(非医用口罩)的电子销售票据1份,共1页,口罩销售记录截屏1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口罩销售情况。

4、2020年3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0年3月5日对当事人的店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销售记录1份,共计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口罩的情况。

6、2020年3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白药”牌雾霾防护口罩进货单据及相关材料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云南白药”牌雾霾防护口罩购进情况。

7、2020年3月6日、3月18日、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3份,共9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口罩的购销情况。

8、2020年3月9日对当事人的店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销售记录1份,共计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口罩的情况。

9,、2020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底口罩销售记录1份,共计13页,证明当事人口罩销售情况。

10、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口罩违法所得情况。

11、2020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交的“退款公示”照片3张、“关于口罩退款情况的说明”1份,共1页,退款明细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退回部分多付价款的事实情况。

2020年4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宝价案〔2020〕13号),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口罩的销售行为构成了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 2020 〕2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元;2、罚款198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依法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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