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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内新闻: 淮南市龙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

网络整理 2020-05-09 01:1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联系地址:(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0QPX16(1-1)

2.2019HL0102号、2019HL0103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净含量均不合格的事实;

经查明,本局抽检当事人销售的二组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进销情况如下:1、大米(标注商标:美兹臣,标注净含量:10㎏,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0月6日,标注生产单位:鱼台县金苗米业有限公司),此批共进货99袋,抽样13袋,其余已全部售出,进货价37.20元/袋,销售价40元/袋,货值金额3960元;2、大米(粳米)(标注商标:美兹臣,标注净含量:10㎏,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0月6日,标注生产单位:鱼台县金苗米业有限公司),此批共进货99袋,抽样13袋,其余已全部售出,进货价37.20元/袋,销售价40元/袋,货值金额3960元。上述大米经检验净含量不合格,上述商品均是2019年10月6日从鱼台县文刚米业有限公司购进,有进销单据,货值金额共计7920元。

4.2020年4月1日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米除抽样外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上述商品检验报告检验数据,综合考虑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48条第一款第一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内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000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程志

当事人:淮南市龙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0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的规定。

1. 2019年11月7日现场笔录1份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抽样单1张,证明2019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市级监督抽查,对当事人销售的大米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020年4月29日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经营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24号(田东农贸市场粮油区1号门面)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55号),淮南市龙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被立案调查。

2020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二组大米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上述二组大米经淮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验净含量不合格,其中:1、大米(标注商标:美兹臣,标注净含量:10㎏,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0月6日,标注生产单位:鱼台县金苗米业有限公司)经检验其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等于标注净含量,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3件,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1件;2、大米(粳米)(标注商标:美兹臣,标注净含量:10㎏,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0月6日,标注生产单位:鱼台县金苗米业有限公司)经检验其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7件。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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