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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内幕揭秘: 生产的药品检出不合格 广东联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网络整理 2020-05-09 19:3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法财物的金额(元)

处罚内容

 
 
 

粤药监药罚〔2020〕4002号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1、责令十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0年4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药罚告〔2020〕4002号),你公司自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914452817838866797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广东联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联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生产劣药。

 

主键

 
 

1、责令十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0〕4002号,广东联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风藤”(批号:180701)、“北柴胡”(批号:181001)经过抽验,结果为[性状]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广东联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生产劣药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法人及不法人组织

粤药监药罚〔2020〕4002号

依据《检验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2批次产品为劣药。该公司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序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2817838866797

 

行政相对人名称

罚款金额(元)

 

公示截止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144000000694124X3

法定代表人

 
 

2、警告。

2019年12月19日我局抽检你公司生产的“海风藤”(批号:180701)、“北柴胡”(批号:181001),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19A16288、2019A16299),[性状]不符合规定,你公司涉嫌生产劣药。

处罚依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5**********079

 

2020年4月26日

Tags:举报(2881)文化(5068)消费(5145)财经(4898)维权(4837)质量(4912)监督(4740)要(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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