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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网络事件: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福清安瑞鑫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5-10 13:5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福清安瑞鑫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59号

当事人:福清安瑞鑫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一拂路新亚商贸中心1号楼13层1309单元-3

法定代表人:林淑云

海关代码:35019600TB

当事人委托上海文成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一项货物为防护镜1副,申报商品编号9004909000,申报价格C&F290美元;第二项货物为民用口罩100个,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申报价格C&F22285美元;第四项货物为吨袋6件,申报商品编号6305390000,申报价格C&F2570美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00001059834。

经查,申报第一项货物实际为防护镜100副,价值C&F290美元;申报第二项货物实际为民用口罩200000个,价值C&F22285美元;申报第四项货物实际为吨袋600件,价值C&F2570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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