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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新闻头条: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电梯

网络整理 2020-05-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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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段XX

经营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鑫诚花园小区5栋2602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证据三、2019年12月2日和2019年12月4 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2019年11月15日和12月4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牛**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2019年11月11日和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 “电梯巡查记录”复印件14页, “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电梯运行现场照片33张,证明当事人明知电梯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的事实。

2020年4月21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证据五、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复检报告复印件6份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6 份,2019年1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临时合格证》复印件16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6台不合格电梯经复检合格的事实。

经查:2019年9月19日,淮南市特检中心对当事人申报的“金地中央美域”和“万茂中心公寓楼”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后,出具:编号为DTD3110-1909-05179的“金地中央美域”小区19号楼2单元东梯、编号为DTD3110-1909-05178的20号楼1单元西梯、编号为DTD3110-1909-05177的20号楼2单元西梯和“万茂中心公寓楼” 编号为DTD3110-1909-05182的3号楼西梯、编号为DTD3110-1909-05181的1号楼东梯、编号为DTD3110-1909-05180的1号楼西梯共6台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19年9月19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TY-1909-00324和DTY-1909-00325的两份《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存在缺陷及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必须对存在缺陷及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须经市特检中心确认,方可投入运行。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继续使用上述6台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2019年10月9 日,上述6台电梯经淮南市特检中心复检结论为合格。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电梯使用移交表4份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是“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明知电梯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整改复检合格仍然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电梯,人身财产安全危害性较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

证据二、2019年11月8日和12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各一份,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6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电梯中有6台经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19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在用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金地中央美域”小区19号、20号楼、 “万茂中心公寓楼”共16台电梯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019年11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电梯予以立案调查。

证据四、2019年9月19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TY-1909-00324和DTY-1909-00325《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电梯存在缺陷及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须整改复检后方可投入运行的事实。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53 号),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因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被立案调查。

证据一、2019年11月5日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其在用电梯标注下次检验时间为2019年9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6份,证明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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