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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新闻: 津市监宝屯案〔2020〕2号

网络整理 2020-05-11 10:5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8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津市监宝屯案〔2020〕2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屯案〔2020〕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新香园鲜果店(刘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KY2P17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南仁垺村卫生院斜对面

经营者:刘浩

身份证号码:120224************

联系电话:187********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

根据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3月28日市民对天津市宝坻区新香园鲜果店的2个举报内容,2020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南仁垺村卫生院斜对面的天津市宝坻区新香园鲜果店进行核查。该店正在销售的“鑫宇”香酥脆枣和“辰颐物语”糯米锅巴均未张贴价格标签,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宝屯〔2020〕1032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对以上2种食品张贴价格标签,当事人当场进行了改正。本局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从天津市宝坻区李建秋干果经营部购进“鑫宇”香酥脆枣10袋,2020年3月25日从天津市宝坻区菲帅副食批发部购进“辰颐物语”糯米锅巴5袋。“鑫宇”香酥脆枣购进价格为每袋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8元;“辰颐物语”糯米锅巴购进价格为每袋12.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15元。以上2种食品在当事人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新香园鲜果店内销售时,均未张贴价格标签。至被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鑫宇”香酥脆枣5袋,“辰颐物语”糯米锅巴2袋,共获利20元。还剩余5袋“鑫宇”香酥脆枣和3袋“辰颐物语”糯米锅巴未售出,且未张贴价格标签。本案货值金额155元,违法所得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2020年3月2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4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时未张贴价格标签的事实。

(二) 2020年3月28日,当事人对未明码标价的预包装食品已张贴价格标签的照片影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经营食品时未张贴价格标签的行为已改正。

(三)2020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时未张贴价格标签的事实情节。

(四) 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五) 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2份、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和购进价格。

(六)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宝屯案〔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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