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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事件: 义乌市速中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网络整理 2020-05-11 20:1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07日 ,杭州海关网站发布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违字〔20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违字〔2020〕2号

当事人:义乌市速中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笑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330782MA2EB8PA63。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257号601室。

2019年12月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玩具、围巾等一批小商品货物,报关单号为292020190209707570,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洗发水、木条和疑似仿真枪24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查,该批疑似仿真枪共有7个型号,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鉴定不认定为仿真枪,当事人在出口货物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对装箱货物仔细核查,致使发生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装载清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市场采购货物清单、仿真枪认定书(金东公枪字[2019]第03号)、样品照片、订货合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申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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