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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爆料: 黄岛海关关于济南盛久刚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网络整理 2020-05-11 20:1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09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黄岛海关关于济南盛久刚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案的处罚决定(黄关缉检违字[2020]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关缉检违字[2020]0004号

当事人:济南盛久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汇泉路23号03号楼301室

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非医用BIOBASE牌耳挂式口罩,申报规格为“无纺布和熔喷布/耳挂式一次性口罩”,申报数量为279000个,申报商品编码为63079000.10,申报FOB价格为9346500日本元,报关单号为422720200000239295。经查验,实际货物的包装印有YY/T0969-2013字样,是我国一次性医用口罩标准,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公告〔2020〕53 号)的规定,实际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报检。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商品价值金额为人民币6124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随附单据、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相关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计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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