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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北京东城:药品广告使用“店长推荐”被罚5000元

网络整理 2020-05-12 19:17

据介绍,此案是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办结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新规第一案。该案的办结一方面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希望也能警示其他经营者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经查,上述“藿香正气软胶囊”为非处方药,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890019”。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接下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三品一械”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辖区广告市场健康良好的经营秩序。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董芳忠)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在药品广告中违法使用“店长推荐”的企业,开出了5000元的罚单。

在此,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具有特定的用途或功效,消费者应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使用;经营者在推广上述商品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规范相关广告的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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