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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社会热点事件: 郴州市明杰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

网络整理 2020-05-14 10:2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12日,长沙海关网站发布郴州海关关于郴州市明杰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郴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关违字〔2020〕0006号

当事人:郴州市明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君

海关注册编码:43119603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38503617C

联系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巨丰商厦2栋6楼

当事人涉及下列违法情事:

2017年5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编号为520120171017020529,申报进口铅精矿166.3096吨,商品编号为2607000090,总价136097.47美元。而该票铅精矿的实际成交价格为148130.7美元,较申报价格多12033.23美元。

2017年9月15日,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编号为520120171017036527,申报进口铅精矿122.484吨,商品编号为2607000090,总价119692.59美元。而该票铅精矿的实际成交价格为132693.69美元,较申报价格多13001.1美元。

2018年3月13日,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货物两票,其中编号为520120181018011915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铅精矿45.907吨,商品编号为2607000090,总价46854.06美元;编号为520120181018011917的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锌精矿48.56吨,商品编号为2608000090,总价66126.09美元。该两票货物的申报总价为112,980.15美元,实际向外商支付总金额116048.06美元,支付金额较申报价格多3067.91美元。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以上进口货物价格非货物实际成交价格。

以上行为有企业备案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成交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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