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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排行榜: 金山海关关于上海婉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岚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5-16 12:1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金山海关关于上海婉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岚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山关缉违字[2020]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金山关缉违字[2020]009号

当事人: 上海婉悠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7224室

法定代表人: 任凤仙

海关代码:3119969161

当事人: 上海岚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运河北路1099号4幢1866室

法定代表人: 徐刚

海关代码:3117980028

上海婉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委托上海岚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碳酸酯板共计34票,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F。经查,上述34票聚碳酸酯板实际成交方式均为FOB,与申报不符。(详见附件)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1836.9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8134.4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运费发票,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上海婉悠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上海岚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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