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_资讯网

联系我们

信息网 > 河北信息 > 秦皇岛信息 > 正文

今天最新头条: 力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16 12:1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力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05号

当事人:力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868号1幢2层237室

法定代表人:罗坚

海关代码:3106940574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红外额温计212个,申报商品编号为9025199090,总价FOB7640美元,报关单号为224420200000547656。经海关审核,上述出口货物实际应归入9025199010,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五月十一日

Tags:文化(5068)消费(5145)财经(4898)维权(4837)投诉(4085)质量(4912)监督(4740)要(4596)

转载请标注:信息网——今天最新头条: 力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免责声明:信息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