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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头条新闻: 巴罗克(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16 12:1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巴罗克(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98号)。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1705号820室

海关代码:310994037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0344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670.9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29.81元。

当事人:巴罗克(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村井博之

二0二0年五月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科处罚款人民币3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98号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通过欧西爱司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申报为化纤女士针织衫100件,总价:FOB60000日元,报关单号224420199500361836。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衣服共计124件,与申报不符。经海关审核,上述实际进口货物的总价为326833日元,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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