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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头条推荐: 青岛大港海关关于章丘美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未报检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网络整理 2020-05-16 20:1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14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青岛大港海关关于章丘美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未报检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检违字〔2020〕001号

当事人名称:章丘美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济王路北侧博科生物产业园综合楼204室

海关注册编码:3701964580

法定代表人:孙东平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422020200000036568,其中第1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为蓝帆牌非医用丁腈手套(2500双),申报规格型号“1︱0︱用途:于实验室等场所,用于保护手部︱品牌:蓝帆︱成分:丁腈橡胶︱规格型号:S、M”,申报商品编号4015190000,申报C&F价格525美元。经查,实际商品包装标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鲁潍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3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编号:鲁潍械备20160003号,适用范围为用于防止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叉感染,属于医疗物资,与申报不符。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公告〔2020〕53 号)的规定,实际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报检。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177元。

主要证据:(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相关医疗器械备案信息;

(5)国内采购合同发票;

(6)当事人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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