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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事件: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五昌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5-19 17: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上海五昌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IMASK品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无纺布口罩350000只,商品编号6307900010,总价FOB1750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469092。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一次性医用口罩,与申报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海关代码:3111968232

沪浦机关缉告字[2020]02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你单位情况说明等为证。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C070室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五昌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

你单位委托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IMASK品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无纺布口罩350000只,商品编号6307900010,总价FOB1750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469092。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一次性医用口罩,与申报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27号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处罚告知单

当事人:上海五昌实业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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