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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时事新闻: 扬州迈高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19 17:22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扬州迈高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70号)。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夹带一次性口罩20000个,KN95口罩4000个,价值共计FOB49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6307900010。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扬州迈高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文成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洗护二合一等货物一批,申报数量共计8995.53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27011美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000011212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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