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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内幕曝光: 昆山热映光电有限公司、上海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20 12:1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昆山热映光电有限公司、上海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222号

当事人一:昆山热映光电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台虹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至元

海关代码:3223942262

当事人二:上海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545弄29号

法定代表人:蔡旭东

海关代码:3105980040

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于2020年4月1日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429760,申报品名为红外线测温仪,申报规格型号为TH809等,申报商品编号为9025199010,申报数量为5000支,申报总价为FOB3195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型号应为NIR-02,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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