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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推荐: 于青岛百谷塑料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
网络整理 2020-04-16 05:17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3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百谷塑料有限公司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违规案的处罚决定(大港关缉违字〔2020〕0002号)。
2017年4月28日至5月9日,当事人青岛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将C42277351981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低压高密度聚乙烯颗粒34.5吨外发给山东省青岛生建机械厂、山东省潍北农场有限公司工贸分公司和青岛泽昊塑料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进行加工,未按规定向海关备案。
主要证据:
(1)加工贸易手册;
(2)海关查问笔录;
(3)进出口报关单;
(4)出入库单;
(5)检查记录;
(6)外发加工数量统计明细表;
(7)加工费付款单;
(8)税款计核证明书;
(9)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青岛大港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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