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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事件: 青岛龙海利渔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16 05:18

(5)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3)海关查问笔录;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通关手册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青岛大港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3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龙海利渔具有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违规案的处罚决定大港关缉违字〔2020〕0011号。

当事人青岛龙海利渔具有限公司向海关备案的B42278456253号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至2019年9月20日。截至到期日,该手册仍有保税料件聚丙烯制绳2095.333千克、PE塑料鱼漂261.8788千克未执行完毕,手册未在有效期内办理展期或核销。

主要证据: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税款计核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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