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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排行榜: 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听证告知书

网络整理 2020-04-19 08:5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公告》,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现予以公告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公告

我局作出的关于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京兴市监信听告〔2020〕11号听证告知书(详见附件),因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现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的,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京兴市监信听告〔2020〕11号)

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黄明远、许田、杜尚君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单位)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许田及其委托人向我局反映许田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设立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本人与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并不认识,未参与过公司经营。根据其反映情况,我局开展了调查核实。

经查,根据许田提供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京正[2018]文鉴字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1(该公司变更登记档案中的股东会决议上许田的签字)、检材字迹2(该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公司章程上许田的签字)不是许田(身份证:110101198110212092)所写。根据许田向我局提供的个人护照(护照号G09803336)复印件显示其2004年9月4日自北京出境,2004年12月20日在北京入境,因此公司设立时许田未在北京。

经查,根据许田提供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8917号《民事判决书》,“现股东杜尚君的身份信息不明,无法核实其具体身份情况”。

关于许田是否存在事后追认情形,经查,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昌执字第786号,裁定“追加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黄明远、杜尚君、许田未本案的被执行人,黄明远、杜尚君、许田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北京华宇诚信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偿还欠款责任。”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初16311号,其查明的事实为“被告黄明远支付执行款35万元”。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向我局反映其身份信息亦是被冒用进行了该公司变更登记,其对该公司经营情况并不知情,对此我局已另案处理。

我局就拟撤销登记相关情况向大兴公安分局、大兴区法院、大兴区人保局、大兴区金融办、大兴区税务局等部门征询了意见,上述部门未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12月2日的设立登记及2008年9月4日、2010年5月21日的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黄明远、许田、杜尚君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黄明远、许田、杜尚君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马遒、王峰 联系电话: 010-69253700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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