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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新新闻事件: 对天津盛兴食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4-19 14:55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

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1页、出厂记录复印件1页、投料记录复印件1页,共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山楂糕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情况;

7、当事人对库存的产品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库存的产品合格情况。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2019年2月25日共生产检验报告中不合格山楂糕25箱(10.8kg/箱),每箱40袋(270g/袋),成本价格45元/箱,销售价格50元/箱,该批次不合格山楂糕都销往廊坊市的经销商,货值金额 1250元,违法所得125元。

8、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的成本情况。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成街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县礼明庄乡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维山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对库存产品进行送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营业执照和相关票据,且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未产生其它危害后果,属初次违法,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津市监蓟罚〔2020〕6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2019年11月4日我局接到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信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N-2019006006),报告内容:天津盛兴食品厂2019年2月25日生产的山楂糕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生产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楂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计划、整改报告,共2页,证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召回情况;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130xxxxxxxx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 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0520974815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天津盛兴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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