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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滚动新闻: 涉嫌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 深圳市邦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2 07:29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0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邦海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境植物产品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0〕0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鹏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海顺进出口报关有限公司持513120200310058455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竹签一批,柜号ONEU0316269。经查验,柜内另有95千克竹夹(商品编码:4421919090)未申报,申报不符被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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