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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社会新闻: 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 湖南亿盛达纺织有限公司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2 07:29

2020年3月1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海顺进出口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513120200310059782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纱线19550千克。2020年3月17日经查验,申报货物实际未见出口;另有未申报货物:玻璃珠串,商品编码为:7013990000,净重为:516千克;麻绳,品牌:FABLAB牌,品牌未见侵权,商品编码为:5607909000,净重为:472千克;金属圈,FABLAB牌,品牌未见侵权,商品编码为:8308100000,净重为:360千克;不织布,商品编码为:5407710000,净重为:202千克;玻璃镜,商品编码为:7009920000,净重为:766千克等共68项货物详见查验货物清单,涉及的品牌经核实未见侵权。与申报不符,被查获。经查,未申报货物中木珠、软木塞、首饰盒需申报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报检。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鹏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0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关于对湖南亿盛达纺织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0〕0004号。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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