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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揭秘: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判医方赔偿,“公平责任”原则是否真的公平?

网络整理 2019-12-01 13:54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公平?这个问题一直广受大众争议。多数同意“和谐说”,认为让富人补偿穷人损失有助于社会团结,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福利。在医疗诉讼中,很多案件都会适用这一原则,作为“富人”的医方总是被判赔偿。这样真的公平吗?

  案件回顾

  患者李某,因头晕、上腹不适到天津某三级甲等军队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入院1周后的凌晨,患者病情突然加重,经医方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患者家属将医方诉至法院,称患者住院病历中的“住院72小时内病情告知书”、“入院告知书”中患者家属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此外,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对患者的抢救措施不当致使患者死亡,要求医方对其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方辩称,对患者的诊治符合相关临床诊疗标准,并无不当及违规之处。

  法院依申请委托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患者住院病历中的“住院 72 小时内病情告知书”、“入院告知书”中患者家属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中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中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

  1.医方对患者本次入院诊断明确,治疗符合常规;

  2.患者为老年人,有多年心脏病史、心脏三支血管病变、心功能不全、两次介入治疗,客观上存在心源性猝死的风险;

  3.医方对患者抢救过程中,抢救措施符合诊疗规范;

  4.医方病历存在缺陷,如:病历首页、主诉及病情变化告知等,均无家属签字;

  5.医方病历中“住院 72 小时内病情告知书”家属签字的真实性,专家组尊重司法鉴定结论;

  6.医方病历中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后,鉴定结论与前相同。同时,指出结合心血管疾病治疗的进展及指南,该患者心脏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收缩和舒张功能不全,但住院过程为窦性心律,治疗应以利尿剂、RAS抑制和β受阻滞剂为主,地高辛只为Ⅱ类指征,同时应为小剂量使用。该患者为高龄老人,有明显缺血性心脏病合并糖尿病并伴有舒张功能不全,长期应用地高辛0.375 mg/d实属偏大,应用0.125 mg/d并无不妥,与患者去世前发生的心脏事件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医方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应以救死扶伤、为患者健康提供保障为宗旨,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也指出了医方病历中存在部分缺陷,包括病情变化告知及伪造家属签字等缺陷的问题。另外,患者家属年事已高,患者的死亡使其精神上受到了打击,使其原有的疾病病情有所加重。最终判决医方给付患方经济补偿 40000 元。

  患方不服,申请上诉,经过二审、再审,最终案件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需经医疗事故鉴定予以确认。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当予以确认。该鉴定结论虽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同时也指出了病历中存在部分缺陷的问题,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酌情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正确,应予维持。

  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

  很多医疗诉讼案件可能在鉴定时已经明确医方没有过错,或者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在最终判决的时候,法院还是判决医方赔偿了。很多法官都会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和谐”一下,其实这就是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来自于多个法律: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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