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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音┃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认定

网络整理 2020-04-2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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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音┃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认定

瀛东律音┃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认定

瀛东律音┃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认定

据媒体报道,A股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更具体的情节还有,当天的女童共有两名,一名9岁,一名12岁,均由周某从江苏带至上海,每名女童付费一万元。王振华,这个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无比普通、暗含有振兴中华之意的名字,与猥亵儿童、上市公司董事长、付费一万元等词句联系起来,真是莫大的讽刺。站在受害女童家长,甚至是绝大部分父母的角度,猥亵儿童罪实在令人发指,理应从严从重处罚。从感性的角度来说,我也支持。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人,我不得不说,猥亵儿童罪在当前中国的刑罚体系中不算重罪,不仅如此,此罪与其他性侵犯罪一样,在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鉴于警情通报中仅提及猥亵儿童罪,本文也就以该罪做具体分析。


一是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往往不认罪。性侵犯罪一般发生在比较隐私的密闭空间内,且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案发后如果没有及时报案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提取遗留在现场及被告人身上的生物学证据,待嗣后再欲追究时,很可能面临既没有客观证据又没有目击证人,只有被害人陈述的境地,无法定案。二是未成年言词证据的判断问题。一般来说,未成年身心发育不健全,其提供的言词证据具有准确性低、逻辑性弱、易变性强的特点,未成年人作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证人,其提供的言辞证据能否采纳、采纳多少,都是实践中的难题。三是非接触式猥亵儿童时固定证据问题。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传统认为,行为人为了满足性刺激的目的,以直接接触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发展,行为人通过互联网要求不满14周岁的儿童暴露、传送不雅照片、视频,具有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险性,也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在此种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是个很大的挑战,特别是在实时通话聊天中实施猥亵行为的,一旦关闭应用,证据即无从查找。


瀛东律音┃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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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未成年的陈述自然合理,符合情理、逻辑,即使在具体表述上存在一定瑕疵也完全正常,符合未成年人的记忆特点,依法应当采信。未成年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如犯罪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特别是犯罪现场物品布局、特定物品摆放等细节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诬告可能的,应当认定犯罪事实。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通过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


说完了正事,再说点别的。其实写这篇文章,心情很沉痛,多少句粗口被强忍下来,只能说一句,人间险恶,好自为之。毋庸讳言,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是一种人间极恶,它造成的伤害远大于表面,不仅侵害了儿童的身体,更破坏了儿童的精神世界,摧毁了一颗涉世未深的纯洁心灵。除了依法定罪处罚,预防可能更加重要。家庭、学校要做好儿童的教育工作,让孩子从小就学会自我保护,遇到可疑情况能够勇敢呼救。有关职能部门更应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这一点,上海市政法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16家单位于2019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可谓走在了全国前列,尤其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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