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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吴淞海关关于上海缇萨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5-13 07:2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12日 ,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关于上海缇萨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查字〔2020〕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查字〔2020〕0003号

当事人:上海缇萨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39号504-18室

法定代表人:华烨

海关代码:3107967159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12374829W

当事人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先后7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不锈钢门297套(商品编号73083000,关税税率10%)和一般贸易项下黑胡桃木门60套(商品编号44182000090,关税税率4%),申报总价共计157575欧元。经查,上述7票货物的实际总价共计为286344欧元。(详见附件1)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73322.7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真实价格发票、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予起诉决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意见书、上海海关缉私局移送行政处理函等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上述7票不锈钢门和黑胡桃木门时,其中4票货物向海关申报运费共计人民币16786.6元,实际运费为人民币156173.8元。(详见附件2)

经海关核定,上述4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9599.1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真实运费单证、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的7次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鉴于走私货物已处理完毕,无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008680.96元。

对于当事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4次运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5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008680.96元,罚款人民币3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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