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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害“小米”商标 被判赔5000万_民生动态

网络整理 2020-02-06 14:28

  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因中山奔腾公司在其商品、网站等多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等,并在多个类别商品上注册多件与“小米”“智米”近似的商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状告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000万元。

  1月8日,记者在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中山奔腾公司因侵权,赔付小米公司5000万元。

  2019年6月,市中院判令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起,被告中山奔腾公司在其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大量使用宣传语“小米生活 为品质而生”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并在苏宁、京东、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高达6118万余元。此外,中山奔腾公司曾提出97项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在多个类别商品上注册多件与原告“小米”“智米”近似的商标。

  为此,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了原告“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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