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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调查:东阿修元集团福井公司涉嫌传销二审宣判:主犯被判7年罚款100万元

网络整理 2020-05-24 00:47

东阿修元集团福井公司涉嫌传销二审宣判:主犯被判7年罚款100万元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社交财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题为《李某涛、王某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该《刑事裁定书》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布。

  涉案金额达1100多万元

  据一审裁定,2017年10月12日司某1注册成立东阿县福井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井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法定代表人司某1的前妻张某7(另案处理)。福井公司在2018年春节前在山东东阿修元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元公司)院内办公,2018年春节后办公地点搬迁至东阿县紫金某商务港五楼,标注办公地点名称为修元集团公司。

  张某7伙同于某柱(化名刘鹏,另案处理)以福井公司为平台,通过发展会员销售修元公司代加工的阿胶糕、阿胶黄芪浆、阿胶铁、阿胶片等阿胶产品。于铁柱设计传销奖金制度,并联系侯某1租赁网络服务器,租赁域名为59.188.250.196、103.105.57.468的网站作为该组织进行会员注册、管理、奖金制定、返利及产品发放等活动的基站。

  福井公司通过召开产品推介会的形式,组织人员参观修元公司,并由福井公司教育部门员工或者各业务战队负责人、推荐人向会员、参观人员讲解奖金制度。该组织的奖励模式为,新会员分别交纳9000元、18000元、36000元注册成为该公司会员,再通过发展会员等领取消费返利、消费分红、直推奖、大小区福利等奖励,奖励以会员积分的形式发放到会员系统。全部奖励显示为总收入,总收入包含奖金币、复投币、复消币、税费和管理费。

  奖金币可申请提现到个人银行账户,复投币可用于开通新会员账户并兑冲对等的现金,复消币达到固定金额可以申请兑换等额的双份产品。根据福井公司网络服务器数据显示,该传销组织网络服务器中共计会员数量2990个(点位5540个),累计总收入118475050.21元,其中复消币10102889.40元,复投币16130378.58元,奖金币9086965.73元,实缴金额90483000.00元,其中兑冲金额56056628.00元,复投7605000.00元。

  福井公司利用建设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款项11149004.67元,利用工商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款项5002334.13元,向会员支付款项6426494.00元。

  据悉,该公司会员会费有3种交付渠道:一是现金,总共收了大约100万;二是刷卡、微信、支付宝付款,这些钱会转到福井公司银行公户。三是兑冲,占的比例比较大。教育部的王某臣、潘某、赵某5、谢某2负责讲奖金制度,内容是三级分销、消费商返利模式、左右区吃提成等。

  多人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入刑

  据一审判定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处被告人李某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臣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常某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涛、王某臣、张某智、李某民、王某、李某成、常某霞均不服,提出上诉。

  随后经二审认为,上诉人李某涛、王某臣、张某智、李某民、王某、李某成、常某霞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提现数额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李本成发展人数错误,应予纠正。但鉴于各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维持原判刑罚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无需再对原判刑罚进行调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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