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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推荐: 荔波县玉屏镇利民药行涉嫌价格违法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15 20:49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荔波县玉屏镇利民药行价格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市监价罚字〔2020〕9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1 (黔南)市监价罚字〔2020〕9号 荔波县玉屏镇利民药行价格违法案 荔波县玉屏镇利民药行 92522722MA6EYM1293 罗霈 2020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荔波县玉屏镇利民药行开展防控疫情相关商品执法检查,发现该药行疫情防控期间新购进销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药品“板蓝根颗粒”(生产厂家: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203)、“板蓝根颗粒”(生产厂家:广州悦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9020103)、“双黄连口服液”(生产厂家:河南大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122052),购销差价率分别达102.7%%,115.2%、60.3%,大于《省发改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0]101号)规定的新进销售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符合哄抬物价的情形,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 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载请标注:信息网——今日头条推荐: 荔波县玉屏镇利民药行涉嫌价格违法被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信息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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