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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真实爆料: 江苏沣升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网络整理 2020-04-19 22:4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江苏沣升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18号

当事人:江苏沣升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科技大厦A1幢

法定代表人:李勇

海关编码:3201965206

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委托上海三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项PET卷膜共计26500千克,申报总价CIF 共计106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20620000,报关单号220120191000464913。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2020年1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5220200000002036。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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