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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东渡海关关于福建龙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4-20 1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7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法制罚字(维持) (一般)〔2020〕0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维持) (一般)〔2020〕0020号

当事人:福建龙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永谊,住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

道宝洲路万达广场SOHO写字楼B1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98271879Q。

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18票空压机半成品,申报商品编码为8 4 1 4 8 0 4 0 9 0 , 申 报 总 数 量 为 1 0 4 1 6 台 , 申 报 总 价 为 2 4 9 9 8 4 美 元 , 对 应 的 报 关 单 号 为:371120161118061347、371120161118067159、371120161118073279、371120161118075593、371120161118081502、371120161118083383、371120171118028109、371120171118062437、371120171118073908、371120171118073909、371120171118078730、371120171118082429、371120171118083425、371120181118006679、371120181118014763、371120181118015136、371120181118025023、371120181118025116。经海关核查,当事人在上述货物进口申报时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并非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签发,当事人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35721.81元。

当事人于2020年3月3日提出听证申请,经海关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现决定维持原告知单所拟处罚意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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