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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闻头条: 福建浩旺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0 17:48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0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行为有稽查报告、稽查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24万元整。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7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096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聚丙烯薄膜、薄膜28票共计689.9814吨,申报成分为BOPP,申报商品编码3921909090,申报总价880136.12美元,报关单号分 别 为 : 3 5 0 1 2 0 1 7 0 0 1 7 6 9 7 7 4 3 、 3 5 0 1 2 0 1 8 0 0 1 8 5 5 9 3 2 9 、 3 5 0 1 2 0 1 8 0 0 1 8 5 6 4 2 1 0 、350120180018567720、350120180018571221、350120180018576994、350120180018587772、350120180018600591、350120180018606131、350120180018610970、350120180018620832、350120180018622743、350120180018624325、350120180018624330、350120180018628893、371120170118149859、371120170118193033、371120170118204327、371120170118215713、371120170118222677、371120170118224477、371120170118253830、371120170118267406、371120170118276928、371120170118341843、370520180058000212、350120180018635245、350120180018639896。经海关稽查及调查核实,发现上述28票货物的实际商品编码应归入392020909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浩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振狮,住所: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文竹路天裕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4133451J。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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