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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头条新闻: 天津市宝坻区农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0 20:2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宝坻区农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行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宝潮案〔202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农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31202246603104773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八户村路东区1排17号

法定代表人:金春岭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1****2419

联系电话:131****9298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八户村路东区1排17号

当事人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行为,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5日以2.4元/千克的价格从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交易中心一农户处购买韭菜,共购进7.5千克;并于2019年8月25日销售给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共销售5千克,销售价格为3.6元/千克。该批次韭菜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LDD0819263,购进日期:2019年8月25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韭菜共购进了7.5千克,购进价格为2.4元/千克,清洁整理后装盒剩5千克;共销售5千克,销售价格为3.6元/千克。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其中包括天津市宝坻区农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2020年1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其中包括检验报告编号(LDD0819263)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 2020年1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其中包括送货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受检商品名称、规格、购进日期、售价、等细节;

4. 2020年1月16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农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取证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无此批韭菜;

5.2020年1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6.2020年1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事实情节;

7. 2020年1月17日,对刘杰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刘杰未曾向津市宝坻区农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销售过韭菜的行为。

8. 2020年3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9.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0.2020年3月24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情节。

11.2020年4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变更经营地址。

我局于2020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属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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