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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头条新闻: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暖器 广州市从化一家电器商店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1 02:46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6日作出关于广州市从化吕田好亿家家用电器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穗从市监处字[2020]48号)。
详情摘要 有变更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处字[2020]4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名称 广州市从化吕田好亿家家用电器商店 注册号 4401226002249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邝凤鸣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2740.000000万元人民币,没收金额:1277.000000万元人民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字[2020]48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市从化吕田好亿家家用电器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101MA59HGMW2A 住所(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广新路11号第2幢4-5号 经营者:邝凤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122197911083028 联系电话:13533181880 联系地址:广东省从化市江埔街和睦村四队29号 根据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4400191300502371、№:4400191300502361显示,广州市从化吕田好亿家家用电器商店销售的两款电暖器(1、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2日,型号:NPT-FS;2、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7日,型号:DNQ-120-D)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监督总体A类(严重)不合格(“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经查验产品合格证后从清远市清城合生行电器购进电暖器(型号:NPT-FS、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2日)10台,销售8台,抽样1台,备样1台,购进价97元/台,销售价220元/台,货值金额2200元,获违法所得1107元;于2019年1月10日从佛山市吉星家电有限公司购进(大厦式-2)电暖器(型号:DNQ-120-D、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7日)3台,销售1台,抽样1台,备样1台,购进价95元/台,销售价180元/台,货值金额540元,获违法所得170元。上述两款电暧器货值金额共2740元,获违法所得1277元。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当天发出召回通知,召回数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 2、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电器商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的电暖器并发出召回通知; 3、对当事人经营者邝凤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两款电暖器的违法事实; 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2份,证明组织抽样检验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抽检; 5、检验报告(№:4400191300502371、№;4400191300502361)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两款电暖器经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6、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将检验报告(№:4400191300502371、№;4400191300502361)送达当事人; 7、当事人提供的合生行送货单和佛山市吉星家电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电暖器的来源、数量和单价; 8、当事人提供的清远市清城合生行电器营业执照和佛山市吉星家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产品进货途径合法。 2020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吕处告字〔202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暖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量较小,进货途径合法并已查验产品合格证,且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案发后又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其违法行为,我局决定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电暖器(型号:NPT-FS、DNQ-120-D)各1台;2、没收违法所得1277元;3、罚款274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吕田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吕田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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