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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头条追踪: 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7 07:22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29号)。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6号[3-3]8幢8层809室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代码:1108310125

当事人: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委托上海福良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项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无品牌连体通用型一次性医用防护服3600件,申报规格100%聚丙烯,申报价格CIF46404欧元,申报商品编号6210103010,须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报关单号223120200000847833。经查,上述第二项货物实际规格为PP+PE(丙纶+聚乙烯透气膜)。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29号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代表人:赵鑫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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